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汉江师范学院发起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获得湖北省民政厅批复同意设立的非公募基金慈善组织。该慈善组织是汉江师范学院为落实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指示精神,搭建爱心慈善平台,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拓宽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加快学校建设与发展而设立的。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本基金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了《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实际运行中,将完全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展开工作。
本基金会充分发挥理事会的领导作用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严格财务管理,确保善心基金科学管理、依法使用。
▲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助教育事业发展,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 建立健全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健康运行;
▲ 搭建基金会信息平台,报道校友工作生活动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绩,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文化助力;
▲ 与学校校友会工作相结合,为校友返校参观、开展活动、档案查询等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或个人向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