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知识问答

时间:2011-06-08 点击:

1、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理论上,党的纪律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党的纪律泛指党内各种行为规则,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党内法规就是党的纪律。党的章程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根本大法。《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章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的重要法规。根据党中央发布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省部级以上党的组织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人员而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也都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所有党内法规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组织、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我们党是执掌全国政权的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这就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成为党的纪律。狭义上的党的纪律则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包括党中央今后对该条例作出的补充规定。对于应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违纪行为,该条例作出了明确、集中、系统的规定。

2、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党内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和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坚持做到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纪律严明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严肃党纪的一个马克思主义原则。

为什么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呢?首先,这是党的纪律的统一性所决定的。因为我们党内一切成员在政治上和履行党员的义务方面,是完全平等的,所以党内只能有一种为一切党员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的纪律。如果党的纪律只管一部分人,却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坏了党内同志间政治平等这一无产阶级的政治原则,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次,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维护和巩固党的纪律所必须的。在执行纪律的时候,坚持这一原则,其本身就是严肃党纪的表现,同时它又对巩固党的纪律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党处在执政地位的情况下,如果纪律在领导干部身上失去权威,就会在千百群众中失去说服力。所以,为了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我们一定要认真坚持《党章》和《准则》重申的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同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作斗争。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4、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

(1)改组;

(2)解散。

5、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6、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并不只限于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也不是全都要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是否要提出这项建议,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具体情况确定。凡是需要“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应将这一建议写在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中。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7、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指哪些?

这里所说的“党内职务”,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各种领导职务,也就是从中央委员会到党的基层组织及其一切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党委机关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以及相当的领导职务等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

8、怎样适当分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的工作?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可以适当地分配他担任党内或者党外的工作。但在他改正错误之前,不得担任他原来的职务,更不得提拔。

9、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对新的违纪问题线索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者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

10、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又未改正错误怎么办?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期满,又未改正错误,一般应即开除党籍。但虽然改正错误不好,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也可延长一年察看期。经过两年时间的考察,仍然不够党员条件者,应当开除党籍。

11、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需要履行那些手续?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首先应由本人向党小组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等。支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方向等等。支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备案。

1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可否过组织生活?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组织生活。

13、党员受留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由哪个部门办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委纪律检查工作的,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改变、撤销处分,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手续。

14、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恢复党员权利,可否作为劝退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能恢复其党员权利时,对于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只限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可以再延长察看期一年。满两年仍然坚持错误不改的,可开除其党籍。劝说党员退党,属于组织处理。不应该也不允许用劝退的措施来代替党纪处分。

1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6、“开除党籍”和“清除出党”有无区别?

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问题,决定“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根据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可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的处理。“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所给予的最高处分。“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进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17、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劝其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18、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五年以上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但党中央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除外。

19、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第四十四条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就应取消原来的处分。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求人”,促使其改正,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到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2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对其作出处分时死亡,怎样进行党纪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21、如何理解和执行对党组织“改组”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改组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反党的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组织改组或者解散处分。

22、如何理解对党组织的“解散”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件的规定,给予处分。

23、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认定性质依据、纪律处分标准依据(政策依据)和《纪律处分条件》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其所犯错误的事实依据是指,错误事实的情节、后果及有关证据。认定性质依据是指在认定错误事实属于何种性质时,所依据的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标准依据是指省级以上党的组织发布的关于对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违纪行为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政策规定性文件。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处分的主要依据只能是错误事实及性质的轻重。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考虑处分时,必须在《处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24、对犯了错误的党员可否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对犯了错误的党员,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应给较轻处分的,不能同时再给较重的处分,应给较重处分的,也没有必要同时再给较轻的处分。在党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调动了工作,或在改选时落选了,以及党员受留党察看以后,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这都不能认为是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既、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26、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27、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事实材料”指什么材料?证明材料是否也要同本人见面?

这里所说的“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是指经过审核,作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该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而不包括揭发检举和证明材料。揭发检举材料和证明材料,不得与本人见面。

28、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为什么要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允许他为自己申辩。这样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党的团结;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到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作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分交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审批。

29、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要交给本人保存一份?

根据《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经上级批准后,应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30、党组织批复处分是否要向受处分党员宣布?

上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处分的批复,也应向党员本人宣布。

31、对二人以上共同违纪及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如何运用“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2、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3、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是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包庇同案人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4、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3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忏悔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35、《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加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36、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

37、对违纪党员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如何处理?

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在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38、什么是失职错误?

失职错误,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9、政治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政治类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员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员职务处分。

40、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可否比照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